对我国快递业重组现象的思考

来源:中国大物流网 | 2010-12-22 09:43
见好就收的心态,也有通过重组,获得发展资金,另展宏图的打算;或者通过重组,结识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做大做强已熟悉的快递物流业;还有拒绝被重组,决心通过其他途径坚持自我发展以图强的;总之,由于各家情况不同,在重组问题上所做出的选择都是有各自道理的。

  从民营快递物流企业的整个板块看,我们还不能只关注少数的民营大企业,尽管他们历经坎坷,拼杀至今已经在业内取得了的突出的业绩和相当的影响力,但是如果从我国的快递物流业还处于初期阶段,从一个比较长远的角度来看,它们今天的发展实际上也只能算是阶段性的成功企业,未来的发展仍然会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它们需要面对挑战,继续地解决各种问题,努力拼搏;否则它们今天的市场份额与行业地位将有可能被后来者所取代。由于创新是行业发展的动力,而宽松的市场环境更是企业发展的希望之所在,所以,从主管部门到社会各方面,更加需要关心和帮助改善我国民营快递板块、快递行业乃至整体物流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就快递业而言,没有成千上万个中小快递物流企业共同发展的肥沃土壤与相互支撑,少数民营大企业的发展也将会受到极大的制约。

  (二)对国有快递企业参与重组的初步分析

  观察我国部分国有快递企业参与重组或是被重组的案例,既有市场方面的因素,也有政治方面的因素。

  1、受到国家在改革开放不同阶段调整政策、法规的影响。自1978年以来,我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

  在开放快递及物流市场方面,我国也是采取了渐进推进的方式。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把吸引和利用外资参与国内经济建设、扩大进出口贸易和发展外向型经济作为当时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为了满足外商、外贸和外事等方面不断增长的对国际快递服务的需求,同时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境外的国际快递企业只能通过与我国政府指定的涉外经营窗口单位——中国外运总公司委托代理在我国境内开展国际快递业务,随着代理业务增加和市场需求的扩大,根据中外合作企业的意愿,有关部门又依法先后批准外资快递企业与中国外运总公司成立了一定期限的合资快递物流企业。这就是为什么从1980年到上世纪90年代再到目前,我国存在着数家国际知名的快递物流公司都与中外运一家国有外贸运输企业合资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历史原因。数据显示,所以与中外运合资合作的企业在业务经营、企业规模、网络建设、市场影响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在国有企业一方,则通过与外资方的合资、合作,比较早地熟悉了国际快递业务的市场运作、对国际市场规则有了比较深刻的理解,在现代企业管理、经营中外合资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等方面也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我国各经济领域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各垄断行业改革的深入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各方面都期待着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到来。

  进入21世纪,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重要标志,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表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我国在快递物流业的发展实践中,认真遵循了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方针,使得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快递企业有了新的发展。例如,在调整有关的法规方面,中国认真履行承诺,及时做出修改。加入WTO后,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承诺,依法有序推进了国际货代业(含国际快递业务)的对外开放。原外经贸部于2001年12月和2002年12月两次修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允许外商控股和并购经营货代业务,最高股权比例可达75%。为了推动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共同繁荣与发展,经过双方多轮磋商,2003年6月中国中央政府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根据CEPA协议,商务部对《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作出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提供者可以在内地以合资、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参照内地企业办理,这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提前向外商开放了国际货运代理(含国际快递业务)的服务。不久,中央政府同样也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方便了澳门同胞来内地的投资和经商,受到了澳门同胞和内地商界的普遍欢迎。

  而我国在开放国际快递市场方面的更大动作,是为了贯彻新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改革对国际货代业的管理,履行相关的入世承诺,我国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对经营国际货代业务(含国际快递业务)的行政审批,改为了备案制,简化了进入该行业的管理程序,受到了业界欢迎。随着2005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四周年的到来,商务部于2005年底第三次颁布修订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决定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以100%股权独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含国际快递业务)。根据这个新办法,取消了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商业存在方式的限制,兑现了我国在完成四年的过渡期后,全面开放国际货代服务市场的承诺。此后,在华的部分外资快递物流企业如UPS、FedEx、TNT等,正是根据有关法规新的规定,申请设立在华的独资快递物流公司,并获得了批准。而新《邮政法》也对商务部门上述相关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维护了我国有关开放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2、国有快递物流企业通过市场化的改革可以巩固和扩大市场优势,并发挥好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多年来,由于受到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限制,相比较民营快递企业的快速增长和方便快捷,以及外资快递企业的高端服务来,部分公众认为有些国有快递物流企业的市场表现和服务等方面不尽如人意。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国有快递物流企业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它们正在显示出新的活力。例如我国最大的国有快递企业——中国邮政速递公司(EMS),自2007年邮政系统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以来,在中邮集团公司的支持下,加快了内部经营资源的整合,不仅完成了与中邮物流的重组,优化了配置,而且在信息化升级、开发客户尤其是大客户、推出邮政网购服务新产品、改进服务等方面不断打出组合拳,市场影响扩大,经营业绩创新高。民航快递、中铁快运、中外运空运等一批中央的和地方的国有快递物流企业近年来也都在完善市场化体制、发挥各自优势、深耕市场、突出特色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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