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司与公安部消防局的指导下,中国仓储协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组成联合调查组,自2008年7月起、用近2个月时间开展了全国危险品仓储行业现状调查。调查主要采取书面调查、座谈交流与现场调查等三种方式进行。到9月上旬,共收到全国各地有效调查表40份;在天津、宁波、上海、南京分别召开的座谈会、共有50多家企业与相关机构参加;并对北京等5个城市的12家危险品生产、流通与仓储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危险品仓储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我们国家对危险品仓储行业是重视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是到位的,危险品仓储安全是有一定的保障的,危险品仓储业的发展势态是好的。但在调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法规、制度、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一)相关标准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给企业执行带来难度。比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与技术要求》(GB18265-2000)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在危险品仓库与周边设施的安全距离规定不一致。GB18265-2000(6.1.1C)中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得保持1000M”;GB50016-2006(表3.5.1)中规定:“甲类仓库之间、与其他建筑、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为50M”,两个标准相差甚远。又如:GB18265-2000(6.1.3a)规定:“库存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间距不小于0.3M”,而GB17914-1999(5.1.3),17915-1999(5.3)、17916-1999(5.2)《易燃易爆商品,腐蚀性商品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中规定:“垛距大于等于10CM,柱距大于10CM”。都是国家标准,都是同一个问题,而规定却不一样,企业执行感到茫然。
(二)有些标准中的条款,模糊、笼统,不好执行。比如GB18265-2000(5.4.1)中规定:“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的距离“。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密集区没有一个标准尺度,很不具体,比较模糊,地区繁华不繁华,人口稠密不稠密,凭主观认定,不科学。
根据调查情况,我们认为:有的标准的规定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难以实施。比如,规定:大中型危化品仓库与周边设施相距1000米以上,规定:零售业务店面与繁华地区,人口稠密地区保持500M以上,都与客观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很多企业认为这两个条款订的有点“离谱”。调查组在现场调查的12个仓库中,除一个罐区仓库外,其他11个仓库没有一个符合GB18265-2000(6.1.1C)标准的,宁波、上海安监部门的同志也认为本条款难以落实,定得不客观。即使新建危化品仓库、新建危化品店面网点,也难于找到符合这种标准的地址。经调查组这次在天津与GB18265-2000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交流,终于破解了这个问题,原来这“1000米”是针对大型爆炸品仓库与周边设施距离而言的。再如:GB18265-2000(5.4.7)中规定:“零售业务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库房(货棚)……单一存放量不超过500KG,总量不能超过2吨。”很多经营企业认为,该条款不现实,因为危化品的品种达万种以上,总量要求不超过2T,就意味着每个品种只能存一些样品,稍微多点就会超标。这样的商店不能做零售业务,还有什么意义。何况许多危化品都是民用品(比如油漆、酒精、火碱等)。
二、许可、审批中的问题
(一)审批程序环节多、手续复杂、时间长参加本次调查的很多企业都认为:无论是危险品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还是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许可审批,审批程序环节多,手续复杂,时间长,一些地区的安监部门也有同感。有的地区专用危化品仓库的审批,至少需要安监部门评价2次审批2次(另加“三同时”,即设立、施工、验收,同时审批),环保部门环境无污染评价1次审批1次(另加“三同时”),消防部门审批三次,而且很多部门是从县、市、到省三级行政主管部门层层申报审批,申报的文件、资料、证明也是相当复杂的。
(二)审批条件不统一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条件是各自为政,互不通气,有的审批条件是互相矛盾,企业感到很为难。比如: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要求专用危化品仓库要有较高的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而消防部门要求,危化品仓库只能建单层,建筑物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间距,显然双方要求不一致,企业从中需要做很多工作。
(三)危化品仓储许可发证不统一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国家安监局(2002)103号)的规定,经过审批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应统一由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或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核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各地区危化品仓储企业持证不统一,有的是《危险化学品批准证书》(浙江),有的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证明》(上海),有的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许可证书》(天津)。
三、行政监管中的问题
(一)多头监督、层次繁多,企业感到压力和负担。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国务院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中进一步明确了安监、消防、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等各行政部门的职责,共同做好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在工作中很多企业对这种多头监督,各自为政,层次繁多,程序复杂的做法感到头痛,很不适应,视为一种压力和负担,一些地区的安监部门也有同感。
比如,安监和消防部门要求毒品、易燃液体要经常通风,预防气体浓度超标引起燃爆或中毒,而环保部门要求仓库密封,不要向大气排污,企业到底应该听谁的,很尴尬。再如,对液体储罐的要求,消防部门要求使用固定顶罐,而环保部门要求使用浮顶罐,意见不一致。
再如,交通部门下文,提倡和推荐危化品运输最好使用集装箱,而安全部门下文限定危化品运输单车不能超过10吨。出港多是20吨以上的大集装箱,如果再掏箱分运,岂不更不安全了?如果不掏装,怎么运?
(二)对社会上非法经营的“地下仓库”打击力度不够。
很多企业反映,目前危化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越来越多,经营数量不断增加,但成规模、管理较规范的危险品仓库较少,大量的危险品则分散储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普通仓库里,而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却是少数成规模、管理较好的国有老企业,对其它“地下仓库”监管与打击力度不够。
四、从业人员培训标准、教材与职业资质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危险品仓储从业人员职业资质国家标准,也没有不同等级、不同岗位的统一培训教材。现行状况是,由各地区自行制定培训标准和培训教材,看起来差异比较大,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也不等,有的企业一线保管员业务素质较低,有的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同时,我们还发现在培训中比较注重安全管理,而商品知识,业务技术、操作技能的内容很少。实际上,不少危险品安全事故是因为不懂业务技术造成的。
五、危险品仓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困难
(一)老的国有企业设施陈旧老化、缺乏技术含量,想更新改造设施,又因为历史包袱重、缺少资金积累,再加上市政规划限制、新征土地困难等各种难题,很难自己解决,许多企业希望国家出台扶持危险品仓储业发展的政策。
(二)由于受现行标准的限制,危险品仓库单体面积小、库间距大,不允许建高层等等,危险品仓库的建筑面积容积率一般不足20%,大大低于其它仓储企业,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现有危险品仓储业的经营发展,在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的情况下,也严重抑制了新的危险品仓库设施的建设。
(三)近年来,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品种不断增加,各地区执行的标准范围也不一样,给危险品仓储企业经营带来不少麻烦,使库存品种和数量难以控制。在监管中往往也作为问题给黄牌,发隐患通知书,使企业很被动。不少企业要求尽快制订一个统一标准,便于在经营中遵照执行。
六、危险品仓库现场管理中的问题
在本次现场调查中,我们认为大多数危险品仓库的管理比较规范,但也有一些仓库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归纳如下:
(一)入库验收不严:如没有验收记录,入库货物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示和危险品标志。没有中文说明书,现场人员不知道是什么货物。
(二)货物堆码不规范:国标规定危化品不允许就地堆放,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止一家有就地堆码现象,甚至是易燃易爆物品;大桶易燃液体(200kg/桶)在堆码时层与层之间要求衬垫隔层(木板、胶板、纸板等)防止桶与桶磨擦打出火花,在调查中发现很多仓库没有衬垫。
(三)装卸、搬运机具不规范:危险品仓库特别是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使用的工具和机械接触商品包装的部位,一律不能使用铁制品,即使是铁制品也要蘸铜。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仓库使用的工具或者是机械接触包装部位是铁器,这样比较危险。
(四)危险品混存问题: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进行分区分类,特别是毒品、氧化剂、强酸和易燃易爆物品。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仓库存在混存现象。
(五)仓储设施条件不规范:在现场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的仓库储存条件和环境不符合要求。比如:大桶易燃液体仓库地面没有进行处理(胶板或防静电漆);甲类危险品储存在三四级库房;库房与加工、分装车间同为一室,污染比较严重。
(六)商品养护工作不到位:表现为仓库温湿库管理,没有测定仪器,库内温湿度超标;破包破件没有及时整理或单存单放;多数危险品仓库未设观察室;毒品库、液体易燃库未安装排气通风设备和浓度、粉尘报警装置;即使是大型危险品仓库也没有养护室、化验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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