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印发《芜湖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 2025-08-24 20:47

  (八)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九)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是指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

  《芜湖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8月7日,《芜湖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市无人机使用数量呈逐年上涨趋势,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也面临挑战。为保障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科学合理有序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承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赋予地方政府的职责,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规范低空飞行活动,推动我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与公共安全管理互促,形成协同联动、稳健发展的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起草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规范全要素环节。《暂行办法》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销售到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全生命周期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标准、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有序,着力防范化解公共安全风险。

  二是保障安全与秩序。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扰航、侵犯隐私等安全问题,《暂行办法》通过分类管理、空域划设、实名登记、操控资质要求等措施,引导和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有序飞行。同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强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参与者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是提升监管效能。《暂行办法》明确各部门、各层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动态监管。同时鼓励相关专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依法参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治理工作,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酝酿起草。

  2024年3月,市交通运输局着手起草《暂行办法》初稿。

  (二)征求意见。

  2024年5月13日起,先后三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意见;

  2024年9月24日,通过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11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24年11月21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市委政法委备案。

  (五)合法性审查。2024年11月26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集体讨论。2024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四、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暂行办法》,加强本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安全管理,有效降低安全风险,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向规范化、高质量发展转型。

  五、主要任务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六个章节,共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至第三条,包含《暂行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内容。《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二章职责分工,从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政府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对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相关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监管、科研创新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方面的主要职责和分工予以明确,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工作合力和工作质效。

  第三章公共安全管理,从第八条至第二十条,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开展相关活动作出规范要求,包括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操控员执照、识别信息报送、飞行活动保险、飞行活动申请、飞行规则和规范、空域管理、大型活动管理、安全主体责任及禁止行为等予以规定,例如: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等相关许可。

  第二十条对相关禁止行为进行了列举,如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非法采集信息,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等八种类型行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或使用者需严格对照遵守。

  第四章应急处置,从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紧急情况处置、违规飞行的举报和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规定。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三点:一是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二是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暂行办法》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举报。三是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以及使用要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第五章法律责任,从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0秒快速发布需求

让物流专家来找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