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市政府统筹组织部署,具体实施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加强日常巡查。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依法需要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第十七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表演达到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为规范和避让规则。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六)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七)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出现重大公共安全风险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做好重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维护。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飞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处置,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指令;导致发生飞行安全问题的,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按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落地后的现场处置。属于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查证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属于军事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单位负责组织查证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移交。
第二十五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责令其停止飞行;必要时,可以依法实施拦截、迫降、捕获、击落等技术防控,以及查验、扣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对违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等紧急处置措施,协同相关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有效打击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以及使用,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配备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从严控制设置和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机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警察、海关和应急管理部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是指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理的机构。
(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七)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与其有关的遥控台(站)、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其中,遥控台(站)是指遥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种操控设备(手段)以及有关系统组成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