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召开第95次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支持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简称《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推进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加快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规范现代物流市场,自治区政府决定出台《意见》。《意见》共五项24条,内容包括物流用地、税收、规费、融资和服务保障等。《意见》规定物流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执行;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工商企业主辅分离,主辅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由受益的财政分别给予新增部分80%、50%、20%的奖励;对物流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动力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其他用电价格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为降低物流成本,对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承担集装箱运输企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降低其车辆过桥、过路费;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物流业发展;支持和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市融资。这些政策的出台,将为宁夏现代物流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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