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8年12月31日前欠缴、漏缴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的车辆,公路部门将依法进行追缴,车主应于2009年3月底前主动到征稽机构补缴欠缴、漏缴养路费,拒不缴费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记者刚刚从市公路部门获悉的。
据市公路规费征稽部门负责人介绍,养路费自今年1月1日取消后,车主所拖欠的养路费不会随着燃油税费改革的实施而“注销”,最近,公路部门将根据上级出台的细则,加大催缴力度。
凡2009年3月底前主动到征稽机构补缴欠缴、漏缴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的,不予行政处罚。
逾期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征稽机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已被征稽机构查扣逃漏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的车辆,车主应于2009年3月底前,到查扣地征稽机构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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