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物流,每周普法”系列之八十六——仓储合同常见纠纷类型?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 2025-06-17 08:39

在商业活动中,仓储合同作为连接货物存储与流转的重要纽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在货物储存环节都可能涉及仓储合同。然而,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以及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仓储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了解这些纠纷的常见类型对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我们先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案例。

2021年3月,某贸易公司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仓储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仓库,合同明确了仓储费用、期限、货物交接方式等条款。同年5月,贸易公司将货物运至仓储公司并支付费用。2022年6月,贸易公司通知提取货物时,仓储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放行。贸易公司认为仓储公司违约致其无法及时提货,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仓储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货物义务,但其在货物存放期间未能发现质量问题致货物损坏,构成违约。同时,贸易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货物质量,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尽此义务,需承担货物质量瑕疵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仓储公司支付贸易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贸易公司承担货物质量瑕疵责任,赔偿仓储公司损失人民币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仓储公司承担。

 仓储公司违约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仓储公司未履行妥善保管货物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其支付违约金,体现了法律对合同义务的严肃性,强调了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都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贸易公司货物质量瑕疵责任认定,贸易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义务确保货物质量,因其无法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所以需承担货物质量瑕疵责任。这提醒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合同条款,谨慎对待自身义务,注重对合同标的的审查和把控,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

案例启示:签订仓储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理,对仓储费用、期限、货物交接、保管责任、质量检验等重要事项要详细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仓储公司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保管义务,加强对货物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货物安全。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货物质量问题。

贸易公司等存货方在交付货物时,要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并保留相关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与仓储公司保持沟通,及时了解货物存储情况。

那么都有哪些常见仓储合同纠纷类型呢? 

1.仓储物损毁纠纷,保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妥善保管货物,导致仓储物损坏、灭失或变质。例如,在冷藏仓储中,因制冷设备故障未及时修复,致使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明确了保管人在仓储物损毁问题上的责任界定。若因保管人疏忽,未按时检查仓储环境,导致货物受潮受损,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货物自身易挥发,且存货人未按要求包装,导致货物挥发损失,保管人则无需担责。

2.仓储费用纠纷,此类纠纷涵盖费用计算标准争议、支付时间争议等。比如,合同对仓储费用计算方式约定不明,一方按面积计算,另一方按体积计算,从而引发纠纷。在支付时间上,存货人可能因资金周转困难逾期支付,而保管人则依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仓储费用的计费标准、支付时间与方式等关键内容。若存货人未按时支付,保管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费用并承担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若费用计算标准不清,双方应依据合同目的、行业惯例等确定合理计算方式。

3.提货纠纷,提货纠纷表现为存货人未按时提货或保管人拒绝放货。存货人可能因市场变化,货物滞销,不愿支付额外仓储费而延迟提货;保管人可能因货物有质量问题或担心仓储费无法收回,拒绝放货。存货人未按时提货,需承担额外仓储费及可能的违约责任;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放货,构成违约,要赔偿存货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因货物质量争议导致保管人拒绝放货,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归属。

 


上一篇

  • 没有啦

10秒快速发布需求

让物流专家来找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