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针对当前的现状,建立一个国家级的物流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应该有一个部门专设,如设立一个委员会,哪怕是一个司局,确定其职权,并将职权写到职能范围之内。还可将一些职责赋予中物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这样才能名正言顺。这一管理体制要承担起全国物流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推动作用,为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从根本上改变物流业多头领导、各自为战、缺乏协调的条块分割的管理局面。”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外很多国家在物流管理体制方面都有其可圈可点之处。由于物流业是一个复合型的产业,这些国家都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但都存在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整体性的物流管理模式来协调全国的物流活动。而这对于我国,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借鉴。
据河北省发改委服务处处长苗子簃介绍,德国、日本在物流管理体制协调方面就有独到之处。同我国类似,德日的物流管理部门也是没有从交通管理中独立出来,但这些政府部门在物流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很清晰:都比较注重综合协调,合理调配各种有效资源,促进物流业发展;都注重加强物流规划。德日首先从规划着手,边规划边规范边建设,物流业因此发展很好;注重维护秩序。物流业涉及环节多、利益主体多,政府既要保障市场规范有序快速发展,还要保障环境干净,更要保障就业、社会安全等公共利益,在这方面政府的任务很重。
“德日物流发展给我们一些可借鉴的经验,概括起来是四个字,即:‘物’——管理物流业,只有明白一个地区有哪些物流品种,哪些是我们发展的优势,哪些只是过境的、转运的,弄懂这些,在规划和管理过程才能有的放矢;‘流’——弄清楚如何流,流向哪,交通如何规划,物流方式如何衔接,各种利益主体如何协调,市场秩序如何监管等,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到位,责任到位;‘聚’——发展物流,要有产业作支撑,需要当地产业聚集,同样也需要物流业聚集,只有产业聚才能人气聚、财气聚;‘节’——节约,德日对物流园区的规划强调节约的理念以及倾心尽力、严谨细致的作风在发展物流业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如横滨国际流通中心,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日处理物流量100多万吨,而占地仅150亩。德国则通过严谨的计算后得出,某地物流量达50万标箱时即中等规模城市人口达到50万时才能批准建设一个物流园区,且占地不超过一平方公里。”苗子簃表示。
“发达国家在物流管理上都有与自己国家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模式,如美国由管理多种运输方式的联邦运输部以及一些专门委员会(如州际商务委员会)协调物流方面的事务,同时成立了供应链管理专门委员会;英国也是由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地方事务三个部合并而成立的运输部来管理物流事务,并于1999年成立了皇家物流与运输协会。这些国家的管理模式在形式上虽各有异同,但在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管理标准、相关法规等方面却有共性,值得我们借鉴。当然各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有较大差异,不可能相互照搬,还需要我们自己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物流管理体制与模式。”西南交通大学物流学院院长、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张锦对记者强调。
德日在物流立法方面也有可取之处。据苗子簃介绍,1990年日本颁布了《物流法》,对物流业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发展物流业不但未与公路、铁路、航空、海运等运输业发生冲突,反而大大提升了各种运输业发展效率和效益。物流公司和卡车公司、铁路公司、航空公司及海运公司一起构成庞大、复杂而效率快速提高的立体网络,提升了综合物流效率。从1998年至今,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四部《物流业发展对策大纲》。大纲颁布后,政府调整了与物流业相关联的预算计划,相关省、厅也制定和实施了配套政策。日本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耗费的时间比较长,过程复杂,反复论证,甚至仿真模拟,非常严谨。规划制定后,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如执行不到位,政府会追究相关当事人行政责任。
我国在物流立法方面还比较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不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国内一些地方政府已在大胆探索,比如福建省在国内率先为本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立法。福建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