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物流安全”概念意识不强
《食品卫生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在其农产品产后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只制定了市场准入准则、标签条例、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取样检测方法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却没有规定食品在运输流通中的安全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整个物流链条中的安全管理。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
2.政策和法规制定机构多而分散
就目前来看,我国制定关于食品和食品流通安全政策、法规的机构有四家:国家食品和药品安全管理总局、交通部、铁道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四个机构相互独立,制定出的食品物流安全政策和法规也具有独立性,这就必然导致了政策和法规的不统一和不一致性,进而导致食品在流通中的安全操作规范的多重性。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尚没有与国际接轨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沿用良好操作规范管理系统。管理的重点是:确认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防止出现人为的过失;标签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报告存档的管理制度等。主要依据是国家卫生部颁布的《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但它们和FAO/WHO的《国际食品法典》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国际食品法典》推荐“HACCP—体系”,而我国《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没有引入HACCP概念和体系。
4.食品物流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规缺乏系统性
长期以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基础上,所以食品物流安全也就没有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虽然各有关机构对食品运输安全也做了一些规定,但各类标准和体系较为分散,没有从系统的角度考虑食品物流安全这个较为现实而急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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