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建议

时间:2022-04-28 11:34 | 作者:

     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在越来越多的商业活动通过数字平台向线上转移的趋势下, 平台经济受到的关注度也空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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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经济的定义共享经济是供需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搭建开放式网络交易平台,通过该网络交易平台将有交易意愿的闲置资源拥有者和使用需求方联系起来,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交易双方实现精准匹配,最终达成交易,实现闲置资源社会共享的新经济业态。在现实发展中,共享经济的平台搭建方,正越来越多地从单纯的信息提供和交易撮合角色,转变为整合平台客户资源、提供延展性综合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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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经济中的税收问题1.税制要素层面纳税主体共享经济跨地域、低门槛的特征,决定了参与者庞大,涉及的纳税主体数量也庞大。而在纳税人不履行税务登记情况下,由税务机关跨地域采集纳税人信息较为困难,目前也缺乏有效手段来约束其参与者完成税务登记以获取纳税人信息。税收管辖权也亟待厘清,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定依据的属人和属地原则,在共享经济中出现难以适用的情况。

  例如,一些地区率先尝试了通过共享经济平台对参与者登记、代扣代缴个税,实现了先将税征上来;但由于管辖权可能存在争议,如何分税还无明确规定,未来可能引起地区间利益冲突。征税对象和税率。现实中常出现课税对象界限模糊、税目难以确定的情形。例如,滴滴顺风车服务应算作交通运输业服务,还是提供车辆的有形动车租赁服务,存在适用于哪个税目的问题。税目确定不同,常会导致税率差异。又如,外卖平台通常按信息技术服务和6%的税率申报增值税,但实际上其提供的外送服务按《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应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应按9%税率缴纳增值税,其提供的线上信息服务和线下运输服务应按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申报增值税。

  2.征管争议事项及征管盲区税目界定引发的个税扣缴义务人争议。现行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只能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劳务报酬所得可以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现实操作中,时常出现选择争议而引发的偷漏税行为。例如2017年北京地税在追缴个税时,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 但却未代扣代缴个税,最终补缴6000多万税款。此事曾引发一些争议,主要争议点在于,如按经营所得征收个税,平台企业就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可见此类问题仍需明确界定以便征管实际可行。共享经济中平台参与方个税履行状况堪忧,增值税征管也存在盲区。共享经济中,平台与参与方( 包括自由职业者)的业务模式包括自营和居间撮合两种业务模式。自营模式中,平台公司在向自由职业者支付费用时,常不强制要求其提供增值税发票,也未代扣代缴个税,而自由职业者的纳税意识较为薄弱时, 就会出现一些漏税现象。居间撮合业务模式中, 消费者向共享经济平台支付费用,而后平台收取服务费后,将剩下的返还给资源或劳务提供方,平台企业只是代收代付,不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故也会出现类似个税漏税情形。此外, 在自营模式下,由于增值税完全依靠自由职业者自行报缴, 若其不履行,也存在征管盲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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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经济中的税收问题支持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宏观层面上,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强调要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1年3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曾指出,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会议还强调了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 号) 中曾指出,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为了促进共享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对相关税收管理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税源监控信息采集制度,实施源头治理

  建立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共享经济中,平台参与各方必须向共享经济平台企业提供自身信息。税务机关可充分利用此特征,建立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然后通过报告信息辨识纳税主体。国际经验方面, 2017年法国国会发布《法国共享经济税收法案》,其中新增了网络平台运营商的自动报告义务和相关信息提供义务。澳大利亚也建立了第三方机构(包括共享平台)强制报告此类信息的制度。

  充分利用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平台经济中有很多个人参与者,其收入呈多元化结构。税务机关应借助以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的契机,让现有系统兼容、整合各职能部门、平台企业间的信息,也可开始设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税务信息链顶层架构,建立一套共享经济交易比对识别系统, 从而实现税源监控。

  2.完善代扣代缴制度,鼓励委托代征。需要从政策上明确共享经济中的税收管辖权, 从法律上明确授权平台企业成为相关自然人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于共享经济参与个人的经营所得性收入,例如从事医疗、咨询、有偿服务所得,可委托平台代征。通过给予平台适当的代征报酬,使其有费用来增加自身税务人员配备,或引入税务中介,以完成代征任务。

  3.明确新经济业态交易事项的适用税目和税率针对共享经济中出现的新业务、新情况,需要税务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明确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4.建立促进税收义务履行、广税基低税负的共享经济相关税收制度共享经济仍然是相对新兴的业态,在完善其相关税收征管制度时,需要给予一定的包容性和过渡期,使之既能促进税收义务履行,又能继续涵养广大自由职业者就业,不过多增加其税负,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可利用好国家已经出台的一些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对平台参与者做好税务登记的同时,运用好这些政策,使其税负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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