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捆绑操作标准
国内情况
操作标准,主要包括有关于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海运、空运的各种管理条例和少量的操作规范(技巧),其中以铁路的条例和规范最多且相对详细,空运的最少,而海运的多为集装箱的具体操作。部分条例涉及了一些关于货物固定捆绑的规定,但都空泛而不明晰,比如:“采用适当的固定方法,加以捆绑固定”。
铁路货运捆绑操作标准
目前,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有着明确的操作标准可执行。铁道部1995年推出《铁路和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参见附件2)很好的规定了货物固定过程中应遵循的流程与要求。如其中第十一条中规定: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第十二条规定:整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规定限速运行;针对木材的装载其第三十二条规定:木材使用敞车装载时,应大小头颠倒,紧密排摆,紧靠支柱,压缝挤紧。两端木材应倾向货车中部,不准形成向外溜坡。第三十三条规定:“装载原木(包括坑木、小径木)时,使用Φ6.5mm盘条2股对每垛起脊部分(上层腰线以上的货物)做整体捆绑。材长大于4m的,每垛整体捆绑4道。4m及以下每垛捆绑2道。盘条拴结后的余尾部分折向车内,并用U型钉钉固。车辆两端安装挡板时,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对挡板进行拦护。不使用挡板时,靠车辆两端的起脊部分的顶层,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2股对原木端部向支柱方向兜头拦护,镀锌铁线与每根原木端部接触处用U形钉钉固。
道路货运捆绑操作标准
目前,我国对公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装载形式及要求还没有法律法规及标准对此进行详尽的规定与说明,很多操作流程与要求还要遵循《铁路和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中的各项要求,但是由于使用对象不同,该类要求在公路货物运输装载中如何落实还有待研究。
与货物运输装载要求相同,对公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固定,我国也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与标准作为根据,操作人员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以作为参考依据的国内标准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该规则规定了货物的固定要求与拴紧力的计算,例如三十三条。参考的国外标准有《EN 12195-1道路车辆装载物约束装置-安全性-栓紧力的计算》等。虽然这些标准的采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路货物运输的安全,但是有的不是专门针对公路货物运输的标准,有的没有经过严格的试验证明,也没有被等同采用为国家标准,不能将其规定为公路货物运输安全的使用规则。
国外情况
发达国家在公路货物运输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出现过货物装载与固定的安全问题,经过政府、研究机构和学者的多年努力,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的管理办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其治理经验是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的。
首先是建立了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较早的开展了装载与固定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如欧洲的安全运载工具及起重吊索具标准化委员会,美国的吊装带和运输用捆绑带标准化委员会。这些标准化委员会都制定了保障公路货物运输装载与固定安全的标准,形成了完善的标准体系。欧洲标准有EN12195“道路车辆货物约束装置——安全性”系列标准,包括栓紧力的计算、合成纤维栓紧带、栓紧链条和栓紧用不锈钢丝绳四个部分,此外还有与车辆结构要求相关的5项标准等。标准的内容涵盖了产品的技术标准和使用标准,同时将与道路货物运输装载及固定安全对车辆结构的要求也包含了进来。北美货物装载安全法规与标准有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管理局(FMCSA)联邦机动车安全规定、美国装载安全与途中检查法规、加拿大国家标准10号和各省级及地区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加拿大国家标准10号货物安全中,对公路货物运输的货物装载、固定与途中检查等有详细规定,主要有标准的应用范围、货物运输中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三个方向的最大加速度、货物运输安全的基本要求和对驾驶员的要求等。美国装载安全与途中检查法规中有对运输圆形货物在装载形式与栓紧固定方面的要求;对车辆及货物的检查要求为: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检查车辆尾板、轮胎、防水布以及保证货物安全的安全装置。在驾驶途中从货物装载地开始行驶80km后首次检查货物安全系统,当更换驾驶员、车辆行驶达到3个小时或车辆行驶到240km时,应检查货物安全系统的状态并作出适当的调整。此外,美国还在运输车辆上做好装载参考标记,供相关作业人员在进行货物装载时作为参考,如车厢前部限制装载标记;车厢后部限制装载标记和车厢前后装载质量分界线等。这些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有效的减少了因装载与固定不符合要求引发交通事故的数量,保障了公路货物运输装载与固定安全。
其次是公路货物运输装载与固定安全培训项目的开展。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对货物进行装载与固定,提高其安全意识,欧洲和北美道路货物装载安全标准体系中均有专门针对驾驶员及货物装载与固定人员的培训内容。在北美有专门的手册来帮助操作者掌握货物安全固定的方法。如美国吊装带和运输用捆绑带标准委员会(WSTDA)制定的标准WSTDA T2合成纤维捆绑带操作与检测手册中,就详细介绍了如何选择使用纤维捆绑带固定货物;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标准EN12195-1道路车辆装载物约束装置——安全性——栓紧力的计算附录中,详细介绍了针对不同栓紧方式计算栓紧力的方法示例,并且还制作了视频文件。通过分析道路运输货物散落引发交通事故的真实案例来宣传道路货物装载安全的重要性,真实的案例、血的教训,给人视觉等感官上的震撼,使培训能够获得较好的效果。通过这些培训项目就可以提高操作者的实际操作技能,增强其安全意识,保障了公路运输货物装载与固定安全。
最后是监督检查与惩罚措施的有效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监督检查与惩罚等措施的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就得不到有效地执行,也就失去了其意义。美国针对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装载治理增加了人力物力,加大了监察力度并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促进了公路货物运输的健康发展。例如美国ARS28-1100A1、A2、A3和ARS28-5437中对超载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是以超载质量作为处罚依据的,例如超载5001-6000磅的处以2643美元的罚款;超载15001-16000磅的处以3643美元的罚款;超过16000磅需要交给法庭处理。
捆绑吊装产品标准及认证
吊装带相关安全规定
合成纤维吊装带是以聚酰胺、聚酯或聚丙烯长丝为原料制成的绳带作为挠性件,配以端部件构成的一种吊索。它比同类金属绳、链制成的吊索相对轻便,更柔软,并减少了吊索对人身的反向碰撞伤害。同时在使用过程中有减震,不导电,对吊装件表面无磨损,在易燃易爆环境中无火花等特点,是近年来推广使用的产品。
(1)吊装带常见结构形式
合成纤维吊装带的结构可分为单吊装带、复式吊装带和多层吊装带。单、复式吊装带是指并列吊装带的数量,两条以上称为复式吊装带;多层吊装带是以两层以上相同带子重叠缝制成一体的吊装带。吊装带端部回叠缝制环(相当于钢丝绳索扣)称做软环,宽度小一些的吊装带软环,可直接与吊钩等取物装置吊挂使用,或同其他吊索一样配上末端件使用。
目前,吊装带产品多采用优质聚酯工业长丝为原料,其结构是由平行排列的环绕丝束组成承载环套(承载芯),配以特制的耐磨套管。套管不承重,只对平绕丝束起保护作用,使吊装带具有更长的使用寿命。吊装带上的标签颜色代表着吊装带使用的材料,绿色为聚酰胺,蓝色为聚酯,棕色为聚丙烯。制作吊装带的安全系数通常不小于6。
(2)合成纤维吊装带的选用
合成纤维吊装带应由专业厂生产制造,在产品上标记有极限工作载荷,根据极限工作载荷和吊挂方式系数可得到吊装带的最大安全工作载荷。产品技术参数表中均给出了吊装带的极限工作载荷和规定角度内允许的最大安全工作载荷,可直接选取某一型号吊装带。
为防止吊装带极限工作载荷标记磨损不清发生错用,吊装带本身以颜色区分:紫色为1000kg,绿色为2000kg,黄色为3000kg,银灰色为4000kg,10000kg以上为橘黄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起重吊具合成纤维吊装带(JB/T 8521-1997)中,对用于起升和装卸货物的合成纤维(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扁平编织吊装带和封装吊装带的技术要求,并规定了它们的制造、试验、鉴定及标记等。(参见附件3)
起重吊索具的安全规定
起重吊索具是吊运物品时,系结钩挂在物体上具有挠性的组合取物装置。它由高强度挠性件(钢丝绳、起重环链、人造纤维带等)配以端部环、钩、钳、卸扣等组合而成。
吊索具必须是专业厂按国家标准规定生产、检验、具有合格证和维护、保养说明书的产品。在产品明显处必须有不易磨损的额定起重量、生产编号、制造日期、生产厂名等标志。制造吊索具用的材料及外购零部件,必须具有材质单、生产制造厂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应进行检验,查明性能后方可使用。
在我国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3—07—09批准,1994—02—01实施)中,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报废、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此规程适用于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抓斗、起重电磁铁、起重真空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和索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