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对交通安全进行整体监管的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两个部门。其中公安部主要负责辅助其它各个机构进行安全运输的协调工作,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工作是对事故的处理以及通报。 具体到不同的货运市场又有不同的部门监管,其中,公路运输与水运主要由交通部负责,而铁路货运安全主要由铁道部监管。
公路货运市场安全行政管理体系
国内
我国公路运输行政管理组织机构是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机构的系统层次来划分和设置的,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州)、县(市、旗)、乡(区、镇)五级运输组织管理机构,具体如下:

图3-1 我国公路运输行政管理组织机构
上述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厅、局等)的职能机构,代表各级政府行使公路运输管理职权,分别负责所管辖区内公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行业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开(停)业管理、运价管理、运输单证管理及公路客、货运管理等。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企业或公司,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规定内,有独立经营活动的自主权。由于各级管理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不同,因此,其所起的作用也不同。
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和省一级的公路运输管理局(处)属于决策层,分别是全国和地方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全局性运政管理工作进行筹划与决策。
市(地、盟、州)公路运输管理处属于中间层次机构,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帮助和监督执行层运管机构工作,贯彻和执行决策层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县(市、旗)公路运输管理所和乡(区、镇)公路运输管理站为执行层,是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指令,进行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国外
美国在国家一级设有交通部,各州有交通厅(以及车辆管理局),各市县设有交通局。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运输基础设施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运输行业管理、公路设施管理、交通安全、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驾培行业管理、交通监控、交通信号、道路标志线管理。美国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对各部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总体的协调,然后根据各部门的组织特点与管理优势,确定所承担的具体职责。在这种统一规划下,美国总统的执行机构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运输部的三个内设机构、警察部门、非政府部门机动车管理协会,具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职责。其职责分工特点是,国会制定公路交通安全法,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经济技术领域的管理,警察部门负责现场执法。
英国现行的交通管理主要职责主要由英国环境、运输和地方事务部(即运输部)负责。在近年来的政府行政改革中,英国普遍实行了“大部制”机构模式,运输部即是以前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地方事务三个部合并组成的。目前,运输部内部只保留一些核心部门,负责有关道路交通的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监督以及财政资助等事务,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具体事务,大都通过下面的“执行局”和非政府部门的“公共团体”来完成。运输部现有这类“执行局”和“公共团体”20余个,其中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的“执行局”有5个。公路局:负责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设施及其交通的管理、运营和改善等;驾驶标准局:负责驾驶标准制定、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等;驾驶员和车辆许可局:负责驾驶执照发放、车辆许可登记、车辆税征收等;车辆认证局:按照欧共体制定的车辆安全、环保标准、为汽车生产厂商提供认证服务等;车辆检测局:负责车辆的法定检测、路边或定点检测、特殊检测、调查车辆事故和故障。
与英国的“大部制”改革类似,德国将原来的联邦运输部与联邦土地规划和建设部、联邦房屋合并为运输部。运输部主要负责运输、交通方面的法律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具体管理工作一般通过“委托合同”的方式由各个州政府来执行。在实际的执行中,联邦拥有联邦长途公路(包括联邦高速公路和联邦公路)的立法权,各州拥有自己的州级公路、县市级公路,乡镇公路以及农用经济道路的立法权,各个州实际承担联邦长途公路的行政管理任务。同样,对于道路交通管制、驾驶员考试和驾照发放、车辆检测等事物,联邦运输部门一般只负责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监督这些标准的执行,具体的行政管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配置,一般也由各地方政府自己决定。此外,在德国许多技术工作委托给半官方的工业协会和民间机构来承担。这些机构既承担政府委托的事务,又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资金来源也是多渠道的。
铁路货运市场安全行政管理体系
国内情况
目前铁路安全监察体系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分室组成,同时铁道部分片设立了6个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分别负责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安全。在安监司(室)中又设了车务、机务、工务、车辆、电务、路外、联控等专业监察。运输安全监察机构对行政领导、同级业务部门、各行车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安全法规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铁道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拟定铁路行车、路外伤亡、职工伤亡等事故处理规则及安全监察工作规章和制度;组织铁路行车重大事故、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等的调查处理,并负责事故的定性、定责和批复工作;负责国家铁路行车事故、路外伤亡事故、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检查分析铁路行车安全和劳动安全工作状况,研究制定防范事故对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安全监察特派员及助理的行政管理工作等。
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是铁道部安全监察司的派出机构,其职责与铁道部安全监察司的职责基本相同。
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主要负责确定铁路局安全管理的基本模式、长远规划、阶段目标及实施措施;建立健全铁路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修改、解释权限范围内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制定、安排铁路局安全设施、行车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新技术装备的投资方案,保证铁路局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调研、分析铁路局安全管理现状,解剖关键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并付诸实施,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和主要做法;调查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铁路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分室负责监督检查监察范围内各部门、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指示和措施的情况;监督检查在监察范围内运行的外单位列车、机车、车辆、动车和轨道车,以及施工单位的行车安全情况;监督检查各种行车、防火防爆和特种设备的养护维修和检验;监督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参加行车事故、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期对监察范围内运输安全和人身安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
上述机构在运输安全管理中有严格、系统的安全监察制度与规章,在确保运输安全生产中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的安监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以行车安全为核心,忽视了货运安全的监察。
国外情况
世界各国铁路大多都设有专门的铁路安全监察机构,对铁路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国铁路安全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不尽相同,但都有很高的权威性。英国、美国、印度等国的国家职能管理与铁路经营业务活动分离,这些国家的铁路安全监察机构直属政府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铁路规章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英国早在1840年就设立了铁路视察室,其主要职能是:对新建和改建的铁路土建、信号及电气化等工程项目按规定参加检查验收,特别是对运营安全质量保证的可靠性提出意见,为政府依法批准投入运用做好必要准备:对依法规定上报的铁路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编写事故报告和处理结果意见,并向公众公开发布;向政府提供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的技术咨询意见和建议。
印度铁路设有铁路安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铁路职工,特别是与行车工作密切有关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其执行铁路规章制度的责任心和岗位工作能力,达到正确无误地完成各项作业;对各种技术设备运用的安全可靠性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求迅速、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主持对铁路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是全国运输安全的最高监察机构,拥有很高的权力和地位,完全独立于政府机构的运输部门。委员会机构下设13个安全办事处进行工作,负责对运输安全重大问题(包括发生运输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研究制定防止事故的有效措施,提出对铁路技术和运营规程、规则的修改建议。
俄罗斯铁路各级运输安全监察机构,不但有权通过各种方式检查监督铁路运输安全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而且还具体帮助铁路运输生产单位,分析研究影响运输安全的薄弱环节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切实改进存在的问题,提高铁路运输安全水平。同时,重视发动和组织职工参与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管理。在运输生产基层单位,建立了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组织——职工安全委员会(或小组),生产班组设有安全员,由具有丰富经验和技术熟练的职工担任,达到对保证运输安全人人关心、群防群治的目的。
水路货运市场安全行政管理体系
国内
水运的行政体系比较复杂,有运输与安全处,又有国际航道管理处、国内航运管理处(交通部治理水路“三乱”办公室)、国际航运管理处、航道处(三峡处)、港口管理处,其中各个省市的航道管理分处统一归水运司管理,不属于当地交通局。
国外
美国联邦政府对各种机械安全操作有明确要求,并专门设立一个培训资格评估机构(OSHA)定期负责考察、评估相关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
美国主要港口培训机构约有30家,分布在美国东西海岸。纽约海运协会是东岸规模较大的一家。
纽约海运协会(NYSA)是远洋货物承运人、码头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人,以及海运相关行业经营人(包括经营船舶、搬运货物、火车、雇佣工人、设备维修等)的组织。该组织货运价值高达1000亿美元,牵动着世界上最大、最繁华的消费市场。纽约海运协会的任务是从会员的利益出发,努力使纽约港和新泽西港的海运货物操作效率、安全性、服务质量、成本竞争力达到最高水平。为此,纽约海运协会广泛地向公众、政府及商业伙伴进行宣传,包括与海岸工作人员国际联合会和港口警察与保安协会(PPGU)持续协商,达成公平的集体合约:有效地执行这些集体合约;明智地管理根据合约建立的各种基金,不与其他有利益冲突的海运组织进行合作,配合政府提升本区域的交通系统,与成员保持良好沟通,真诚服务会员。
纽约海运协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负责会员单位员工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包括新老员工及在码头负责装载的大型起重设备的司机(如桥吊和拖车司机及码头操作人员等)的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