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律地位的规定。
一、公司是企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属于营利性法人中的企业法人。
作为企业法人,公司具有法人的法律地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能以公司全部财产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独立财产,是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获得法人地位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平衡点。
公司财产不仅包括股东出资,也包括公司盈利积累和接受的赠与财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要求股东的出资必须真实到位,不得抽逃,不得进行违法分配利润,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财产,以维持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相互独立,维持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确保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三、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公司财产是公司债务的责任财产和一般担保,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公司债权人不能向公司股东求偿,这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核心要义,也是公司制度鼓励投资繁荣经济的基本逻辑;另一方面,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益的具体表征,也是股东债务的责任财产表现形式。股东只能通过股权对公司行使身份性与管理性权利,不能直接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同理,在股东对外负债情况下,债权人也仅可通过保全、执行股东股权的方式实现债权,而不能直接要求以公司财产清偿股东个人债务。
四、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司作为最重要的一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当然也受法律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由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