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集团: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杭叉集团 | 2020-05-25 07:51 | 作者:杭叉集团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份上市日

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

2020/5/28



2020/5/29

2020/6/1

2020/5/2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12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18,854,1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3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6,598,963.00元,转增247,541,672股,本次分配、转增股本后总股本为866,395,852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份上市日

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

2020/5/28



2020/5/29

2020/6/1

2020/5/29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杭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赵礼敏、王益平、戴晶晶
等五名股东。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
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1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0.35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618,854,180

247,541,672

866,395,852

1、 A股


618,854,180

247,541,672

866,395,852

三、股份总数

618,854,180

247,541,672

866,395,852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866,395,852股摊薄计算的2019年度每股收益为0.74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8926713



特此公告。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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